###案情简介
因土地纠纷,原审原告与原审第三人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原审原告击打第三人鼻部,第三人当日就医确诊鼻部、头皮、腰胸部多处挫伤。辖区公安立案调查,延长30日办案期限后作出拘留3日的治安处罚,处罚决定书延迟2日送达。原审原告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处罚送达程序轻微违法,但未撤销处罚决定。原审原告仍不服,向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案涉行政处罚。一审法院核查全部伤情材料、询问笔录,认定殴打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仅存在送达程序轻微瑕疵,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审原告继续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处罚无事实依据、应予撤销。
###办案经过
阜新刘莹律师作为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与一审、二审全流程诉讼。一审阶段完整提交医院诊断病历、伤情材料,结合公安询问笔录固定对方主动殴打致伤的完整事实,论证公安作出3日拘留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程序轻微违法不影响处罚实体合法性。二审庭审询问环节,针对上诉人否认打人、主张处罚无效的上诉理由逐一抗辩,明确区分行政行为实体合法性与送达程序轻微瑕疵,说明程序瑕疵不足以推翻已查清的殴打违法事实,完整佐证案涉处罚量罚适当、事实根基稳固。两级法院完整组织举证、质证与法庭询问,核查全部案件证据。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代理意见,认定公安认定殴打他人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误,送达仅为轻微程序违法,不足以撤销拘留处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原审第三人合法人身受损权益得到司法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