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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贤飞律师代理刘XX名誉权纠纷案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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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贤飞律师 在线
四川听涧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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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文贤飞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扎实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原告自身存在不当言论的不利局面,文律师精准调整诉讼策略,将维权重心从难以认定的名誉权转向证据确凿的肖像权与隐私权侵害。通过全面固定微信聊天记录、户籍信息泄露截图等关键证据,清晰界定了被告“人肉搜索”及网络暴力的侵权边界。庭审中,文律师有力驳斥了被告“网络互喷”的抗辩,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告公开原告隐私信息的违法性,最终为客户争取到赔礼道歉及经济赔偿的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刘XX与被告黄XX、罗XX、森X别克均为某微信群网友。2022年,刘XX在某微信群内发布不当言论,与黄XX发生争执。2023年6月,刘XX与黄XX、罗XX、森X别克在某微信群内对骂,罗XX将刘XX及其父母、妹妹的户籍信息及照片发布在群内。嗣后,黄XX又在另一微信群内将刘XX及其母亲的户籍信息及照片发布。刘XX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文贤飞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三被告辩称,刘XX在先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系调侃或网络互喷,未明确指向原告现实身份,未降低其社会评价,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害,以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名誉权,原告在先发布违背公序良俗的言论引发反感,双方对骂不必然导致原告名誉受损,故不支持名誉权被侵害的主张,但被告以网络暴力方式泄愤亦存在过错。关于肖像权、隐私权,即便原告存在不当言论,被告罗XX、黄XX亦不得公布原告及其家人的身份信息与照片。被告非法取得并在网络平台公开上述信息,确系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与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罗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某微信群内删除刘XX及其家人身份信息、照片,并公开书面道歉;二、黄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另一微信群内删除刘XX及其家人身份信息、照片,并公开书面道歉;三、罗XX、黄XX赔偿刘XX维权损失3000元;四、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刘XX负担100元,罗XX、黄XX负担100元。法院同时将原、被告的违法线索移送某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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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简介 文贤飞律师,现任四川听涧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210494135。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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