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原告贡X经被告唐X介绍,与被告李X达成口头协议,承包某县境内升压站围墙工程项目,约定工程总价62万元。贡X安排案外人王X负责现场施工管理,统筹材料采购与工人工资发放。施工期间,贡X通过微信及银行卡向王X转账24万余元用于工地日常开支,王X实际支出16万余元用于购买钢材、租赁挖机及支付民工工资等。后因资金无力,贡X于同年9月退场。退场后,李X作为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接管并组织后续施工,工程于2024年4月验收合格。因工程款支付产生争议,贡X诉至法院,要求李X、唐X及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24万余元及利息。李X抗辩称与贡X无直接合同关系,唐X抗辩称仅为居间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二是涉案项目具体由谁施工完成;三是工程款数额及承担主体为何。法院经审理认为,唐X仅为居间人,未参与合伙,不承担责任;李X的行为系代表某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个人不承担责任。贡X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贡X履行了前期施工主要义务且被某公司接受,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贡X无资质,合同无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由贡X前期施工与某公司后期施工共同完成。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贡X有权主张折价补偿。某公司作为实际承建人应承担支付责任。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贡X工程款1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6万余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4年2月2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贡X对李X、唐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