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柳X与第三人程X曾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前诉某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程X应偿还柳X借款本金82万余元及违约金(以82万余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因程X未履行还款义务,柳X申请强制执行未果。2022年11月,柳X、程X与某公司共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程X于2023年8月底前偿还完毕案款,若逾期未还,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协议加盖了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X的个人印章。因程X未按约还款,柳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某公司辩称,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且程X曾作为某楼盘项目受托人,可能私自使用公章,公司已于2023年4月解除对其授权,故担保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柳X未在《还款协议书》中签字是否影响协议效力;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某公司承担责任的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X持有协议原件并据此起诉,视为认可,不影响协议效力。关于担保责任,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虽持股51%,但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不符合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故担保条款无效。某公司主张程X私自盖章,但其提交的解除授权证据涉及的项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关于责任数额,柳X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存在过错,某公司未经决议擅自盖章亦存在管理过错,双方均有过错,某公司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对前诉生效判决确定的程X对柳X所负债务,在程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柳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万余元,由某公司承担1.5万余元,柳X自行承担1.5万余元;保全费5千元由某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