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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乔律师代理柳X民间借贷纠纷案获部分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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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阎乔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研判与诉讼策略。面对公司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导致担保条款无效的败诉风险,阎乔律师敏锐捕捉到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及法定代表人越权盖章的过错事实。在庭审中,阎乔律师通过严密组织证据,有力反驳了某公司关于“受托人私自盖章”的抗辩,成功将案件焦点引导至双方过错责任的划分上。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过错分担的意见,判决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柳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柳X与第三人程X曾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前诉某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程X应偿还柳X借款本金82万余元及违约金(以82万余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因程X未履行还款义务,柳X申请强制执行未果。2022年11月,柳X、程X与某公司共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程X于2023年8月底前偿还完毕案款,若逾期未还,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同意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该协议加盖了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张X的个人印章。因程X未按约还款,柳X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某公司辩称,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且程X曾作为某楼盘项目受托人,可能私自使用公章,公司已于2023年4月解除对其授权,故担保无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柳X未在《还款协议书》中签字是否影响协议效力;二是某公司是否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是某公司承担责任的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柳X持有协议原件并据此起诉,视为认可,不影响协议效力。关于担保责任,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决议。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虽持股51%,但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不符合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故担保条款无效。某公司主张程X私自盖章,但其提交的解除授权证据涉及的项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关于责任数额,柳X未审查股东会决议存在过错,某公司未经决议擅自盖章亦存在管理过错,双方均有过错,某公司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对前诉生效判决确定的程X对柳X所负债务,在程X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柳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万余元,由某公司承担1.5万余元,柳X自行承担1.5万余元;保全费5千元由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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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阎乔律师,法律硕士,律协委员。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执业于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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