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钱X因与被告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生行政强制执行争议,于2026年2月24日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钱X委托阎乔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被告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住所地为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依法对本案的管辖权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重点核实了被告的住所地信息以及某市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相关实施办法,以确定受诉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合法的管辖权。
【争议焦点】
本案在立案审查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受诉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
具体而言,需要解决以下法律问题:
第一,被告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住所地属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某市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特殊规定,该类案件是否应当适用交叉管辖或异地管辖的规定。
第二,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条款,某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由哪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三,在确定管辖权归属后,受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起诉材料,是直接立案审理还是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明确规定:“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本案被告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住所地位于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某区人民法院原本管辖的区域。因此,按照上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本案依法应当由某区人民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以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下裁定:本案移送某区人民法院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