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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郭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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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洞察力与扎实的诉讼策略。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律师敏锐捕捉到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的线索,果断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庭审中,律师针对被告关于“经济适用房出资”及“债权未确定”的抗辩,通过梳理交通事故发生时间、离婚时间及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有力证明了债务人明知赔偿义务而恶意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最终成功撤销财产分割条款,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郭X与刘X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某法院判决刘X赔偿郭X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X未履行赔偿义务,郭X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未发现刘X名下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得知,刘X与杨X原系夫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诉讼期间,两人于2023年3月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登记在刘X名下的某小区房产归杨X所有。郭X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刘X需承担大额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房产,严重影响了其债权的实现。为此,郭X委托某律所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约定,并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七千余元及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X与杨X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归杨X所有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并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该条款是否应予撤销。被告刘X辩称,前期医疗费仅几万元,其无法预见后续二十万余元的伤残赔偿,且案涉房屋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并非其个人财产。被告杨X则辩称,购房款多由其向亲属借款支付且已自行偿还,离婚时郭X的债权尚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主观上并无损害郭X债权的故意,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刘X个名下,但系婚姻存续期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刘X与杨X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郭X对刘X享有的债权所基于的交通事故事实已经发生,且刘X知晓郭X接受了手术治疗及后续赔偿事宜。刘X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共有房产无偿转让给杨X,客观上减少了其责任财产,损害了郭X的债权实现利益。即便考虑杨X的出资比例及抚养子女因素,该约定仍明显失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X与杨X《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案涉房产归杨X所有的约定;驳回郭X关于律师费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1万余元,由刘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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