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精模公司与某光电公司存在模具购销合同关系。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某精模公司向某光电公司供应精密模具等货物,交易总金额为25.5万余元。某精模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某光电公司仅支付了10.6万余元货款,尚欠14.9万余元未支付。某精模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卢建军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光电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4.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某光电公司支付货款14.9万余元及利息。某光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采购单无效、货物未实际交付且存在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光电公司应否向某精模公司支付案涉货款14.9万余元。
某光电公司上诉称,某精模公司提交的采购单无采购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应属无效;且未提供有效送货单证明货物已交付,仅凭发票不能证明交货事实。此外,某精模公司存在迟延交货及货物质量瑕疵。
卢建军律师代表某精模公司答辩指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精模公司提交的报价单、辅料采购单、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货物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某光电公司未提交任何付款证据,其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和迟延交货的主张亦未能明确具体指向,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精模公司提交的报价单、辅料采购单、送货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在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交易金额为25.5万余元。某光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相应货款,一审法院认定其尚欠14.9万余元并无不当。针对某光电公司关于货物迟延交付及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主张,因其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无法明确具体哪些货物存在上述问题,故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光电公司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