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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代理某精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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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卢建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应对能力。面对对方以“单据无签字、未实际交货”为由的抗辩,卢律师精准梳理报价单、送货单、发票及银行回单,构建出严密的证据链,成功证明货物已实际交付及欠款事实。在二审中,针对对方提出的质量瑕疵抗辩,卢律师敏锐抓住对方无法明确具体货物指向的漏洞,有力反驳其上诉理由。卢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清晰的庭审逻辑,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精模公司与某光电公司存在模具购销合同关系。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某精模公司向某光电公司供应精密模具等货物,交易总金额为25.5万余元。某精模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某光电公司仅支付了10.6万余元货款,尚欠14.9万余元未支付。某精模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卢建军律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光电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4.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缺席判决某光电公司支付货款14.9万余元及利息。某光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采购单无效、货物未实际交付且存在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光电公司应否向某精模公司支付案涉货款14.9万余元。

某光电公司上诉称,某精模公司提交的采购单无采购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应属无效;且未提供有效送货单证明货物已交付,仅凭发票不能证明交货事实。此外,某精模公司存在迟延交货及货物质量瑕疵。

卢建军律师代表某精模公司答辩指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精模公司提交的报价单、辅料采购单、送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货物已实际交付的事实。某光电公司未提交任何付款证据,其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和迟延交货的主张亦未能明确具体指向,缺乏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精模公司提交的报价单、辅料采购单、送货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在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交易金额为25.5万余元。某光电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支付相应货款,一审法院认定其尚欠14.9万余元并无不当。针对某光电公司关于货物迟延交付及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主张,因其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无法明确具体哪些货物存在上述问题,故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光电公司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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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耕法律实务二十年。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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