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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律师代理陈X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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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卢建军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焦点,通过细致梳理双方历次陈述与证据,敏锐指出被上诉人左某在诉状及庭审中关于还款金额陈述的矛盾之处。卢律师有效组织证据,严密论证了多笔还款的独立性,成功推翻了一审法院对重复还款的错误认定。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清晰的逻辑论证,促使二审法院全面采信上诉主张,最终实现改判,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债务金额,最大程度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陈X与左X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2015年2月15日,陈X出具欠条,确认欠左X某纸业公司高岭土运费11万元,承诺于2015年5月份结算清尾款,如违约按银行利率付违约金。其后,双方对还款金额产生争议。左X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X支付剩余运费7万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X已还款6万元,判决陈X支付5万元及违约金。陈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卢XX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其已还款8万元,仅欠3万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陈X出具欠条后实际还款的具体金额问题。左X主张部分还款为同一笔款项的重复计算,认为落款日期为2016年元月份的收条是事后补写的,确认的是2016年2月4日转账支付的1.5万元,且其在诉状及庭审中的陈述存在矛盾;陈X则主张存在多笔独立还款,包括出具欠条当日现金支付的2.5万元、谢某代付的1.5万元现金、谢某代付的1.5万元转账以及陈X本人转账的1万元等,总计8万元。双方对多笔款项是否重复计算存在重大分歧。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左X在民事诉状及一审庭审中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且无合理理由。左X关于收条系补写的解释违背常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不利后果。陈X主张的多笔还款或有收条为证,或有转账记录为证,且与左X自认款项不能一一对应,现金还款亦不违背常理。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陈X的上诉主张,认定其已还款8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项,变更判决陈X向左X支付剩余运费3万元及相应违约金,并驳回左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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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耕法律实务二十年。本科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院,获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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