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刘X在某省某市从事柑橘种植。2019年3月13日,被告李X向原告采购一批柑橘,总价为2.5万元。被告取走柑橘后,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到原告果子款现金2.5万元,并约定于2019年3月16日付清。然而,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上述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卢XX师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六十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某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X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及《证明》原件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告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确实结欠原告货款2.5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欠货款2.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在《欠条》上约定于2019年3月16日付清货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属占用原告资金,应当支付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2.5万元,并从2019年3月1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刘X;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