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与被告张X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X甲。原告诉称,被告婚后长期对其进行无端猜忌、辱骂、恐吓及殴打,致其产生严重心理恐惧。双方于2026年元旦后正式分居。2026年2月,双方前往某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被告以配合办理为要挟索要27万元。原告借款20万元交予被告后,被告仍拒办手续并持续威胁原告。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价值30万元)、某AXXXXX车辆(价值七千余元)及存款22万元,同时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
被告张X辩称,不同意离婚。关于房产,该房原系被告母亲遗留,虽享受13万元经济适用房补贴并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被告及兄弟均出资,故不同意给原告。关于车辆,系被告花2.7万元购买,现值七千余元。关于20万元,系协议离婚时原告承诺给付27万元的部分,因儿子张X甲对其不礼貌,故拒绝配合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案涉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财产的权属认定与分割;三、原告要求返还20万元的诉求是否成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主张房产系其家庭遗留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割给原告,并指出原告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虽偶有矛盾,但根源在于缺乏深度沟通。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加强交流,为晚年生活创造和谐环境。原告主张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且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请求挽回婚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某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徐X与被告张X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