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韩X(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与被告王X(住某市某镇某村某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孙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某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号为(2025)某法民初字第5658号。自2002年3月30日起,被告王X以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韩X借款共计3.8万余元,并书写了8张借条。2024年初,被告王X向原告出具书面还款承诺,确认借款3.8万余元真实有效,并承诺最晚于2024年偿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催要未果,韩X委托阎乔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3.8万余元及利息。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原告韩X与被告王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王X是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第二,案涉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孙X是否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第三,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还款承诺等证据,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王X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并实际交付了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X拖欠未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偿还本金及合法利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二被告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且孙X未作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原告要求孙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偿还原告韩X借款3.8万余元及利息(以3.8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支付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韩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百余元、公告费四百余元由被告王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