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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承包纷争二十载,于启鲁律师助村民捍卫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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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承包纷争二十载,于启鲁律师助村民捍卫土地承包经营权

 

审理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办案律师: 于启鲁(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代理被告(村民)全面胜诉。

 

一、案情经过

原告某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村六组”)将本村村民彭X及其子郭X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村六组诉称,彭X、郭X在1993年购买了地方城镇户口,户籍长期不在本村,直至2023年才迁回,因此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村六组还指出,该承包合同在签订程序上存在瑕疵,如发包方盖章主体有误、承包方代表未签名、身份证号填写错误等,主张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被告彭X、郭X则辩称,虽购买城镇户口但未被安排工作,仍长期依靠承包地生活,且已于1999年依据地方政策实际分得土地,并履行了耕种、纳税等义务,县政府亦于2009年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双方已形成稳定的事实承包关系。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彭X、郭X在户籍未登记在本村期间,与本村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具体而言,涉及被告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合同形式上的瑕疵是否足以否定合同的效力。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唯户籍论,应以是否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本条件。本案中,彭X虽购买城镇户口但未获安排工作,其在1999年政策背景下分得土地并长期耕种经营,村里亦曾向其发放过部分土地征收补偿款,双方已形成事实承包关系二十余年。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也进一步确认了该权利的合法性。

 

关于合同签名瑕疵问题,法院认定系当时统一操作中的普遍现象,责任不应由承包方承担,且瑕疵可补正,不构成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村六组的全部诉讼请求。于启鲁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律师价值

面对村集体以“程序瑕疵”和“历史户籍”为由的诉讼,于启鲁律师紧扣“以事实承包关系为生活保障”为核心的法律逻辑,并敏锐利用原告曾支付补偿款的事实构建“自认”证据链,成功将一场看似程序合规的“民告民”纠纷,转化为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各项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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