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当事人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发生失联,投资人损失经仲裁裁决予以确认,强制执行后管理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涉基金资金实际投向1家外地企业,基金管理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投资人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本案被告、第三人均公告送达未到庭,案件涉及私募投资、仲裁裁决效力认定、债权人代位权构成要件、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连带责任等多重法律难点,我方代理基金投资人。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整合基金合同、转账凭证、仲裁裁决书、终本执行裁定、目标公司投资协议、股权变更档案、不动产转移记录等全套证据。围绕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组织证据链条,论证原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怠于行权损害投资人权益;同时举证证明次债务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庭完成全部举证与法庭辩论工作。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次债务人向投资人赔付投资本金及对应利息;一人公司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投资人的债权经仲裁文书确认合法有效,基金管理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符合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条件;案涉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举证财产相互独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成功通过代位权实现债权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