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貟X与被告王X原系恋人关系,双方于2023年9月至2026年5月期间交往并同居。恋爱期间,貟X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X转账,累计金额达10.8万余元。2026年2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貟X针对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大额支出与王X进行清算。王X在微信中明确认可并同意偿还貟X10万元。后因王X未履行还款义务,貟X委托翟仕璐律师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王X返还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王X则辩称,案涉款项发生在恋爱同居期间,包含大量具有特定寓意的红包及共同生活、医疗开销,属于赠与及共同消费,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合意,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案涉款项的性质究竟为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及共同消费;第二,双方分手后的协商结算行为是否能改变原款项性质并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王X主张,转账多为小额非整数及特殊含义金额,且部分用于其两次流产手术及日常开销,属于赠与。原告貟X在翟仕璐律师的指导下,重点举证了双方分手后的微信及闲鱼平台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已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结算,王X承诺返还10万元的行为系对过往账目的确认,而非单纯的赠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虽未就每笔转账单独约定借款,但根据分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双方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进行了梳理、结算,王X同意返还10万元,该行为合法有效。在具体金额核算上,法院认定貟X共计转账10.8万余元,扣除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500余元、王X两次流产手术花费5800余元,以及王X抗辩并举证证明已还款的4.5万余元,最终认定王X应返还貟X5.6万余元。法院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貟X5.6万余元,驳回貟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