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民间借贷纠纷、复杂证据链构建与庭审质证。
【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案情经过】张X与董X在项目合作中相识。2021年12月初,董X以亲属生病急需医疗费及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10万元,口头承诺三个月后归还。张X基于信任,于同年12月8日通过某银行将10万元转入董X账户。借款到期后,董X未按约还款。张X多次催要,董X在微信中多次提及亲属生病住院、出现排异反应等理由请求宽限,并承诺项目回款后还款。后张X要求董X补写借条及情况说明,但董X推脱。余蓉律师代理张X提起诉讼。庭审中,董X抗辩称该款项系张X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垫付的设计项目合作款,否认借条及情况说明上的签字真实性,并反称张X拖欠其5.8万元经济款及1.8万余元的某品牌折叠手机款,要求抵销。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双方之间究竟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还是项目合作垫资关系,款项性质的认定直接决定案件走向;第二,在被告否认借条及情况说明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转账凭证和微信记录,借款事实是否足以认定;第三,被告主张的抵销款项及反称的欠款是否成立,能否阻却原告的还款请求。被告试图通过混淆法律关系来逃避还款义务,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挑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结合被告庭审中的自认,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10万元借款事实。虽被告否认借条签字并主张为项目周转,但其明确认可收到10万元且自认系借款,故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确认借款未还,原告主张偿还10万元本金于法有据。关于利息,因双方无明确约定,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后的资金占用费。对于被告主张的抵销款项,因证据不足且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董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两千余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遭遇熟人或合作伙伴借款不还,对方以“合作款”“垫付款”等理由恶意否认借贷关系;缺乏书面借条或对方否认借条、欠条真实性;需要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以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的客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