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
【法院】某区人民法院(经多级法院管辖协商后指定审理)。
【代理方向】原告代理(追索工程尾款、增项款、违约金及利息)。
【案情经过】2019年2月,某建筑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装修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包某办公区楼梯间装修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76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依约进场施工,于同年7月完成合同内工程并经被告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双方协商减少了部分项目,同时为提升效果增加了部分项目。工程完工后,某建筑公司将工程交付使用,涉案博览馆于2019年9月试开馆。然而,某科技公司仅支付53.2万元,对剩余尾款及增项款拒不支付。某建筑公司遂委托赵江峰律师维权。本案在程序上历经波折,经多级法院管辖协商后最终由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实体审理中,某科技公司抗辩称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赵江峰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提交了承包合同、多期付款申请单及入账通知、发票及完税证明、增项申请单及工程量确认清单、相关人员通话录音,以及涉案项目试开馆的官方新闻报道等十组证据。针对增项部分,赵律师依法申请法院委托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造价鉴定,获取了明确的鉴定意见,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争议焦点】1. 案涉工程未办理验收结算,是否达到付款条件;2. 增项工程价款及无特征描述的不确定项如何认定;3. 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虽双方未办理验收结算,但工程已于2019年9月交付使用,付款条件已成就。关于工程价款,合同内包干价扣除减项后为68.1万余元,扣除已付款,被告还应支付14.9万余元(含质保金3.8万余元)。增项工程经鉴定为21.1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对无项目特征描述的不确定项五千余元不予认定。关于利息与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应自工程交付使用之日支付至95%的款项,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增项款亦自交付之日起算利息。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合同内尾款11.1万余元、增项款21.1万余元、质保金3.8万余元、违约金3.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适用于遭遇发包方以“未验收、未结算、未审计”为由恶意拖欠工程款、增项款,或面临建设工程合同结算争议、逾期付款违约索赔、管辖权异议等复杂情形的施工单位、分包商及实际施工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