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工程结算与造价鉴定、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主张。
【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方向】赵江峰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面负责一审及二审阶段的诉讼策略制定与庭审代理,核心诉求为追索剩余工程款、增项价款、质保金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与违约金。
【案情经过】2019年2月,某科技公司将位于某市某办公区的楼梯间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公司,双方签订《装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暂定总价款76万元,并详细约定了按进度付款节点、质保金比例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某装饰公司依约进场施工,期间双方经协商对部分工程进行了增减变更。2019年7月工程完工,同年9月该工程被某科技公司实际接收并交付使用。然而,双方始终未办理正式的验收结算手续。某科技公司在支付53.2万元后,对剩余款项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某装饰公司遂委托赵江峰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经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确认增项工程造价为21.1万余元,另有部分项目因特征描述不清被列为不确定项。一审法院综合鉴定意见及合同约定,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1万余元、增项款21.1万余元、质保金3.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某科技公司不服,以未办理验收结算为由提起上诉,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在双方未办理正式工程验收结算手续的情形下,发包方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的义务;第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增项工程及现场无法勘验的不确定项,其工程造价应如何依法认定;第三,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与实际主张的逾期利息在适用上应如何协调与支持。赵江峰律师在庭审中紧扣“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这一关键事实,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有力反驳了对方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工程虽未办理验收结算,但已于2019年9月实际交付使用,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发包方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科技公司负担。某装饰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律师】1. 建设工程或装饰装修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但发包方恶意以“未办理竣工验收”或“未完成结算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尾款或结算款的;2. 施工过程中存在复杂的工程增项、减项,双方对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争议较大,亟需通过专业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价款的;3. 发包方长期拖欠工程款,承包方不仅需要追索本金,还需要依法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及高额违约金的;4. 在工程合同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需要专业律师介入以打破僵局、制定有效诉讼策略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