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孙X于2019年6月22日乘坐火车将一包冰毒从某市运输至某市。当日21时,公安机关在某市某区出口将孙X抓获,现场在其左侧裤兜内查获疑似冰毒物一袋,净重29.81克。经某公安局某鉴定中心鉴定,该物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品被依法罚没。孙X曾因吸食毒品被某公安局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某检察院指控孙X犯运输毒品罪,某法院一审认定孙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29.81克,数量达到10克以上,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孙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且无证据证明其为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案涉毒品予以没收。孙X不服,提出上诉。隋常有、富某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孙X携带毒品乘坐高铁的行为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原审量刑是否适当。
孙X上诉提出,其携带毒品回某市系为自己吸食,未与他人合谋或接受委托,携带数量未超出自身合理吸食量,属动态持有,不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且其系初犯、如实供述,原审量刑过重。
辩护人隋常有律师提出,孙X携带毒品虽在运输中被拦截,但系为自己吸食,无运输毒品的主观目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且孙X到案后如实供述,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而运输甲基苯丙胺29.81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查明,孙X携带毒品数量已超过10克的数量较大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毒品吸食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因此,关于动态持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如实供述等情节,一审量刑时已予考虑,量刑适当。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