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早年曾在被告王X的个人诊所就医。后李X夫妇偶遇王X,王X为其把脉并声称可去其经营的某按摩店调理。李X夫妇前往该店,王X未重新把脉即开具中药汤剂。李X服用后出现双下肢无力、呼吸急促等严重不适,紧急送医后辗转多伦县、河北、北京等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动脉横纹肌溶解、主动脉夹层、急性脑梗死等,构成六级伤残,花费巨额医疗费。事后查明,王X在无《医师执业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中医诊疗,被某卫健委作出行政处罚并吊销资格。李X遂诉至法院,要求王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6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某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采纳。被告王X认为鉴定机构无相关资质、程序违法且依据不足。2. 王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李X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3. 李X已通过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的部分医疗费是否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程序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王X在无资质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业务,存在过错,与李X身体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但李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有过错。法院酌定王X承担70%主要责任,李X自担30%责任。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不影响本案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经核算,法院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等逐一认定,确认李X各项损失共计14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按70%比例赔偿原告李X各项损失9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