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赵X与宏X系朋友关系。2023年5月,宏X称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的某公司需缴纳车款保证金,赵X出于情谊向某公司对公账户分两笔转账共计38万元,并在首笔转账时特意备注“车款保证金”。借款后,宏X及某公司迟迟未还本付息。赵X遂诉至某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宏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X仅凭某银行转账明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未提供借条等证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赵X不服,委托方倩律师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赵X与某公司、宏X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赵X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某公司与宏X共同抗辩称,案涉38万元实为赵X投资某品牌4S店的合伙出资款。被上诉人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合伙经营,赵X因身份敏感未直接参与管理,但享有利润分配权,且店铺目前亏损严重。被上诉人认为赵X未能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赵X系以诉讼手段逃避合伙经营损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抗辩款项系合伙投资款,但未能提交书面合伙协议、收益分配记录等核心证据。其提供的群聊记录形成时间晚于转账时间近一年,且内容未明确指向案涉款项性质,不足以证明合伙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外,宏X作为某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实公司资产独立于个人资产,且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偿还赵X借款38万元及相应利息,宏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