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X、石X与被申请人石X系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石X于2020年去世。2011年,石X与石X签订《转让声明》,约定将案涉某小区购房指标转让给石X。同日,双方分别向某公司提交《更名申请》及《保证书》,某公司据此办理转让手续,于2013年将石X登记为股东,案涉房款均由石X支付。石X去世后,石X、石X主张案涉购房指标及房屋属于石X遗产,诉请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定案涉购房指标不属于石X遗产,驳回其诉讼请求。石X、石X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审查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购房指标及其包含的财产价值是否属于石X的遗产。
石X、石X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转让声明》无转让或赠与意思表示且涉嫌造假;某公司回函及转让原则缺乏书面证据且违反法定程序;购房资格在石X生前未转让完毕,石X未支付对价,转让未完成;二审未处理分割石X投资X万元获得的股权及增值的诉请,属程序违法。
石X提交意见称:石X生前已出具声明并申请更名,明确将购房资格转让给石X,权属清晰;有无对价不影响转让效力;二审对新增诉请不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石X与石X签订的《转让声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石X、石X主张该声明系伪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结合某公司回函及石X支付房款的事实,石X提交的《更名申请》实为同意将购房指标及相应利益转让给石X。石X是否支付对价不影响转让效力及购房指标的取得。某公司已实际认可转让结果,石X生前转让行为已完成。故案涉购房指标及其利益不属于石X遗产。此外,石X、石X在二审提出的分割股权及增值诉请属于新增独立诉讼请求,二审不予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石X、石X的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