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X因与被申请人左X及原审被告某公司、王X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法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向某高院申请再审。王X主张二审判决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认定错误,少认定了163万余元。具体理由包括:二审未认定王X现场负责人石X代付的工人工资11万余元;未认定以罐头抵账的2万元;少认定向李X班组转账的5万元;未认定从农民工预储金账户代付的20万元;未认定现金支付的4700余元;以及仅扣除左X认可的代付李X工程款40万元,而未扣除实际支付的169万余元等。左X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王X提交的付款证据多无其签字确认,且部分证据不具真实性与关联性,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某公司辩称除20万元预储金付款外,其余事项与其无关,但若王X所述属实,未计款项应当予以抵扣。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二审法院对王X已付左X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即王X主张的163万余元已付款项是否应当从应付左X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焦点具体细化为:石X代付的工人工资、以物抵账款项、向分包人李X支付的超额工程款、从农民工预储金账户代付的款项以及现金支付款项等,是否具备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是否属于涉案项目应付工程款范围。王X认为上述款项均属于涉案项目工程款,理应全额扣除;左X则坚持部分付款未经其确认,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裁判结果】
某高院经审查认为,王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某高院依法作出裁定:一、指令某中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