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3月28日,张X向王X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6个月,每月27日前支付利息。牛X、吕X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2年。王X于当日将5万元支付给张X。2018年9月28日,王X与张X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书,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27日。张X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27日后,未再偿还本息。王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X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自2018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牛X、吕X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支付律师费三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已付利息的认定;二是担保人牛X、吕X在借款延期后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三是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庭审中,张X辩称实际按月利率4%偿还利息,且不同意承担律师费。牛X与吕X则辩称,原告与张X续签延期还款协议未找其签字,故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与张X之间的借贷关系及牛X、吕X的担保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合法有效。张X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超出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算。关于担保责任,原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9月28日,王X于2019年7月2日起诉,未超出2年的担保期限,故牛X、吕X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张X主张按月利率4%支付利息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X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牛X、吕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百余元由三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