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包某与付某系夫妻,先后经营某设计室与某广告公司。2017年至2018年间,二原告为某工程公司分公司进行广告制作与安装委托施工。2018年4月,双方签订承揽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及付款方式。同年7月,双方进行广告费用结算,某工程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焉某等在10份结算单上签字确认,项目总价合计10.2万余元。此后,被告以更换负责人、新领导不知情为由拒不付款。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系某工程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曹健律师代理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用10.2万余元。庭审中,被告辩称与某广告公司无业务往来,且主张此前已结清12万余元款项,不欠任何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其一,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及具体欠款金额的认定;其二,被告主张已结清12万余元款项的抗辩证据是否充分、能否成立;其三,某工程公司作为总公司,是否依法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承揽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工作人员在结算单签字,印证了原告已交付工作成果的交易习惯。对于无被告人员签字的1万余元结算单,因证据不足予以扣减。被告提供的已结清12万余元的合同仅为复印件,且内容与结算单不符,无法证实已结清全部费用,抗辩理由不成立。因某工程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某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分公司给付某设计室广告制作费用9.2万余元;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