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与徐X原系再婚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后于2016年办理离婚手续。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八十余平方米的房屋归女方张X所有。离婚后,基于昔日情分,张X暂时允许徐X在该房屋内居住。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张X要求徐X搬离该房屋,但徐X以各种理由拒绝搬出,严重影响了张X对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权。为此,张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曹健律师代理维权。曹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代理张X向一审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纠纷诉讼,要求徐X立即搬离涉案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徐X拒不搬离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徐X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徐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徐X是否有权继续居住涉案房屋,以及其主张的房屋出资应如何处理。
上诉人徐X主张,涉案房屋的首付、部分房贷、装修及家具等费用多由其支付,房屋登记在张X名下仅是为了给孩子提供稳定环境。其认为自身对房屋贡献较大,且考虑到张X打工无法兼顾照顾孩子,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有权居住或返还出资。
针对徐X的上诉理由,曹健律师代理张X进行了精准答辩。曹健律师指出,首先,涉案房屋在离婚时双方已作出明确约定归张X所有,且张X已依法办理了单独所有的不动产权登记证,其物权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徐X无正当理由继续占有房屋,已构成对张X财产权利的侵害。最后,徐X提出的房屋出资问题,本质上属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的物权保护及排除妨害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处理。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全面审理,完全采纳了曹健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登记的买受人为张X,且双方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该房屋归张X所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徐X关于出资及居住权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徐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