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酒馆经营场所内,因被害人一方饮酒摔酒瓶引发冲突,被告人上前制止后双方发生厮打,打斗行为造成被害人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有部分损伤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具备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情节,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沧州王艳翠律师担任本案刑事辩护人,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梳理全案证据,提炼各项法定及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构成自首;已经完成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争取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完整完成质证、法庭辩论工作。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自首、被害人存在过错、认罪认罚、赔偿55000元并取得谅解等全部量刑情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不用实际收监羁押,实现非监禁刑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