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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樊林卓律师代理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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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保险理赔与侵权责任的界限。针对上诉人试图将间接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的诉求,樊律师从保险合同条款出发,深入论证停运损失及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法依约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同时,樊律师充分举证证明某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成功阻断上诉人的不合理诉求。其专业的法律分析与清晰的庭审答辩,有效维护了某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2年3月,田X驾驶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董X驾驶的谢X所有的轻型多用途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田X负全责。谢X车辆受损后产生拖车费、评估费及停运损失。谢X起诉田X、董X、某保险公司及某运输公司,要求赔偿停运损失9.8万余元、拖车费四千元及评估费三千六百元。一审法院认定谢X车辆虽登记为非营运,但实际出租给某承租公司用于运输,存在实际租金收入,酌定停运75天,按每日三百六十元计算停运损失2.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拖车费四千元;评估费及停运损失共计3万余元属于间接损失,由侵权人某运输公司承担。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谢X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停运天数及金额是否合理;二是该间接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上诉主张谢X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不应支持停运损失,且即使产生也应由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答辩指出,停运损失及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及法律规定,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且某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谢X虽车辆登记为非营运,但实际出租并获取租金,因事故导致合同终止产生的租金损失属于合理停运损失。一审法院结合维修时间、疫情等特殊情况酌定75天停运期及2.7万元损失符合实际。关于责任主体,停运损失及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示范条款及交强险条款,明确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某运输公司主张由某保险公司承担缺乏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运输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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