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高X因某小区某号楼底商餐饮项目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向某管委会及某建设局递交履职申请。某建设局出具答复告知单,高X不服向某行署申请行政复议,某行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高X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履职并撤销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且高X已将房屋售予案外人,不具备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高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诉讼主体与标的已变更,且房屋未过户其仍具物权。樊林卓律师作为某管委会及某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提交权责清单及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职权已划转及高X已丧失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是高X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针对重复起诉,高X主张前诉被告为某环保局,本案新增某行署,诉讼主体和标的均不同。被上诉人辩称,行政机关因机构改革变更名称属职能承继,新增复议程序不改变核心诉求的同一性。
针对利害关系,高X主张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其仍为法定所有权人。被上诉人则指出,高X父母高X某、张XX已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高X早已搬离,丧失主张环境权益的基础,且案涉房屋权利人本为其父母,高X主体不适格。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X两次起诉均要求责令改正同一餐饮违法行为。被诉行政机关名称变化系机构改革所致,并非新法律事实;新增复议机关亦不改变诉讼标的本质,故构成重复起诉。关于利害关系,案涉房屋权利人系高X父母,虽未完成变更登记,但已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高X不再实际居住,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法院对部分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定,但对其他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指出告知书不具可诉性,高X关于新增诉讼请求的主张不成立。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不予立案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