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姜XX与陈X印均从事某科技公司信用卡支付刷卡行为。2022年6月,陈X印先后两次向姜XX出具欠条,分别借款1万元和2万元,并约定了每月利息。随后,陈X印连续数月通过微信向姜XX支付利息共计两千余元。后姜XX起诉要求陈X印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姜XX的诉讼请求,判令陈X印偿还2.8万余元及利息。陈X印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欠条系因姜XX以某科技公司APP积分兑换现金为由欺骗其出具,且积分属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姜XX则辩称出借资金仅为赚取利息,并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刘莹律师作为姜XX的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姜XX与陈X印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X印主张借贷关系未实际发生,欠条系受欺诈出具,且姜XX出借的是虚拟货币,涉嫌违法犯罪,不受法律保护。姜XX则主张以现金方式出借资金,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X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且其已实际支付过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关于陈X印主张姜XX出借虚拟货币涉嫌违法犯罪一节,因姜XX主张以现金方式出借,陈X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姜XX出借的是虚拟货币,亦不足以证明借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余元由陈X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