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6月8日,原告张X驾驶某牌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某省道某公里处左转弯时,与被告高X驾驶的某AXXXXX号汽车相撞,造成张X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某交警大队认定,张X与高X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X先后在两家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4天。经鉴定,张X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X委托刘莹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张X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是否合理,以及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仅同意按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无医嘱佐证的非医保用药、外购药及营养品不予认可;对超出法定标准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予认可;对重症监护期间的护理费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主张定残时原告已满72周岁,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应调整,且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实清楚,法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直接赔付。针对各项损失,法院依法核定张X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3.8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二百元、营养费两千七百元、护理费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3.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鉴定费一千七百余元、交通费一千七百余元、复印费一百余元,合计10.9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X各项损失合计8.5万余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张X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三、被告高X赔偿张X复印费五十余元;四、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