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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术后患者死亡,刘瑞云律师代理患方,获赔 44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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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云律师 在线
上海政策(郑州)律...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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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瑞云律师代理患方,整理住院病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庭审围绕医院诊疗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赔偿项目展开主张,应对医方申请专家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专业质疑。法院参考鉴定意见酌定医方承担50%责任,支持患方四十余万元赔偿,维护了受害人家属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周XX、周XX、周XX、周XX,委托刘瑞云律师、另一名外所律师代理; 被告:某医院,委托单位工作人员及外所律师代理。 患者王XX因胆囊结石在被告医院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突发腹腔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方提起诉讼,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医院诊疗存在同等至主要过错,请求医院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合计 78 万余元。案件审理中,被告申请医学专家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办案经过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刘瑞云律师代表原告方提交住院病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套证据;庭审针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损害赔偿项目充分发表意见。被告方申请医学专家、出具报告的鉴定人出庭,对鉴定结论提出专业性质疑,双方围绕死亡原因、手术过错、原因力大小展开激烈辩论。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1. 患者术后失血性休克死亡,虽未做尸检,死亡确切损伤血管无法确定,但现有鉴定意见结合诊疗经过,可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 鉴定意见原因力为同等‑主要区间,法院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医院承担 50% 赔偿责任;
  3. 按照法定标准核算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全部物质损失,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

判决内容

判令被告医院向四名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49004.86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责任比例分担。


  •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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