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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李斌律师代理袁X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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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作用。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李斌律师协助当事人深入挖掘安置政策细节,在二审中成功调取某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房屋分配花名册等核心新证据。通过精准梳理一期与二期安置房分配政策的差异,有力反驳了对方“权益抵消”的主张。在庭审中,李斌律师紧扣“安置对象身份”与“安置权益独立性”两大核心,清晰界定小产权房分配中的家庭共有属性,最终促使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上诉意见,成功实现改判,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居住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审原告曾X原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在拆迁项目中被整体拆迁。后曾X向某村委会支付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安置房屋集资款28.5万余元,分配获得某小区某楼某单元某室房屋(即案涉房屋)及其他房屋。上诉人袁X与曾X之子曾X丙原系夫妻,婚后与曾X夫妇等六名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案涉房屋分配时,按户口本人数分配相应面积,袁X作为家庭成员之一享有50平方米安置面积。后袁X与曾X丙离婚,但袁X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曾X认为袁X无权居住,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袁X腾退并返还案涉房屋。一审法院认为袁X提交的户口本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份额,且双方无居住权合同约定,判决袁X限期腾退房屋。袁X不服,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某及实习人员李斌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X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曾X要求袁X腾退案涉房屋能否成立,即袁X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安置权益。

袁X主张,案涉房屋分配时按户口本人数分配面积,其享有50平方米安置面积,该面积基于家庭成员身份安置所得。虽集资款由曾X交纳,但房屋应认定为家庭成员共有,其享有居住权和使用权。

曾X辩称,安置房屋需按800余元/平方米购买,房款均由其支付。袁X虽有一期50平方米优惠份额,但在二期分配时占用了曾X的份额,双方权益已抵消,案涉房屋与袁X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一期安置房,某小区一期房屋分配花名册载明包括袁X在内的六人每人各分配到50平方米。二期分配时,曾X丙家庭占用曾X名额分得较大面积房屋。以上房屋均为小产权房,仅在村委会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袁X系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之一,对案涉房屋享有安置权益。即使袁X对原房屋不享有权利且购房款由曾X交纳,亦不能否定其安置权益。曾X主张袁X在二期分配时使用了其份额应予抵消的意见,既无合意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曾X要求袁X腾退返还房屋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X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曾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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