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X于2023年4月22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分12期偿还,借款期限至最后一期初始还款日前一日止,年化利率为23.9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罚息及利罚标准,即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3年6月28日发放贷款1.2万元。被告自2023年10月起未能按约足额还本付息,后续仅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包括多次归还本金数百元至三千余元不等,以及相应利息。自2024年4月27日起,被告再未还款。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共计偿还本金八千余元、利息一千余元,尚欠本金三千余元、利息八百余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许欣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本息及逾期利息。被告王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告王X的违约事实及尚欠本息金额的具体认定;三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因被告王X缺席审理,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法院重点围绕原告提交的金融许可证、借款合同、放款凭证、交易流水及欠款明细等证据进行合法性与真实性审查。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全部款项并承担违约责任。截至2025年4月24日,被告尚欠本金三千余元、利息八百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公司借款本金三千余元及利息八百余元;二、被告王X支付原告某公司剩余借款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