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河北省某法院受理了(2026)某法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3月21日,被告李X通过电子平台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借款9.5万元,期限36个月,年化利率15.36%,并明确约定了逾期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标准。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李X自2021年4月起按期还款至2023年9月,共计偿还本金7.6万余元、利息2.3万余元,此后未再归还任何借款本息。2025年6月,某银行与原告某公司签订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并于同年7月发布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包含李X在内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因李X逾期未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X偿还剩余本金1.8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李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告某公司受让涉案债权的合法性及其诉讼主体适格性;二是被告李X应当承担的还款本息以及罚息、复利的具体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三是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银行依约放款,被告李X未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某银行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发布公告,已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原告作为经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参与不良贷款转让工作的试点单位,受让债权合法,依法取得原债权人地位。关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逾期借款本金1.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及复利(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的年化利率以24%为限);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余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