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侯XX与被告侯XX、侯XX系兄弟姐妹关系。2011年7月18日,三人经协商并遵照母亲遗嘱,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一套建筑面积83.67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登记为三人共同共有,其中侯XX占75%份额,侯XX占12.5%份额,侯XX占12.5%份额。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后,由侯XX一直居住至今。因未签订租赁合同,侯XX也未向侯XX支付房屋使用费。后侯XX因年事已高且在外地生活,拟出售案涉房屋,在征求侯XX、侯XX同意时,侯XX既不同意出售,也不愿购买侯XX的房屋份额。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侯XX遂委托李斌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拍卖、变卖案涉房屋并按份额分配价款,同时要求侯XX支付房屋使用费1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案涉共有房屋应如何进行分割;二是侯XX长期独占使用案涉房屋,是否应向侯XX支付房屋使用费及具体金额。原告侯XX主张按法定及约定份额分割房屋变现款,并追索房屋使用费;而被告侯XX则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双方对房屋的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及占有使用费的补偿标准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案涉房屋产权归原告侯XX个人所有;二、原告侯XX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告侯XX支付房屋补偿款4.8万余元;三、原告侯XX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告侯XX支付房屋补偿款4.8万余元(支付至侯XX名下某银行某支行账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