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环境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系商业合作伙伴。2019年7月至9月期间,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亮化及线缆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某小区广场、某小区6号及8号住宅商铺、某小区19号楼的亮化工程。合同约定了工期及总价,并明确最终合同价按现场实际工程量决算。2020年9月至10月,上述三项工程均陆续完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移交证书》,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并进入保修期。经结算,三项工程的总价款分别为92万余元、127万余元和19万余元。此后,被告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万元,但剩余140万余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75万余元及利息28万余元。李斌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的诉讼与调解工作。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三份独立合同的工程结算总价款如何认定;二是被告已支付的100万元工程款应如何扣减,剩余未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为何;三是基于相同主体和同类债务,原告将三份合同合并主张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节约司法资源的原则。李斌律师在庭审及调解中,围绕工程已验收合格、结算金额明确、被告违约拖欠工程款等事实,充分论证了原告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被告某置业公司给付原告某环境公司工程款175万余元,于2024年6月14日前给付50万元,剩余工程款125万余元于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则需向原告支付利息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万余元,减半收取1.1万余元,由原告负担,另一半退还原告。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