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多次向被告某居委会提供借款。被告于2022年11月16日出具39万余元收据一张,于2022年11月26日出具35万余元、28万余元收据各一张,于2022年12月22日出具8.8万余元收据一张,上述收据均写明月利息1%。此外,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原告出具34万余元的税前借款利息收据,于2025年2月12日出具81万余元的借款本金收据。收据出具后,被告仅于2025年初通知原告领取2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赵X委托刘娈娈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28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某居委会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与否以及借款本息的具体认定。原告主张依据2022年出具的四张收据复印件证实借款事实及利息约定,但未能提交收据原件,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复印件证明力不足,对其主张的利息约定不予确认。然而,法院对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及2025年2月12日出具的两份收据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依法认定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总金额为115万余元。关于利息部分,因后续出具的借条上无还款时间及利息的明确约定,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关于前期高额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仅支持按照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其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综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某居委会偿还原告赵X115万余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某居委会偿付原告赵X借款利息(以115万余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