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X利用担任某物业公司某项目经理及某保安公司某小区项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私自收取的本属于公司所有的资金据为己有。具体包括:在某物业公司任职期间,私自收取承包商胡X的倒土费1.6万余元及某酒店经营者徐X的停车费2.9万余元,共计4.5万余元;在某保安公司任职期间,私自收取小区物业费、停车费等共计4.6万余元。上述款项共计9.1万余元,均被张X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案发后,张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某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X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张X被指定辩护人刘欣宇律师提供辩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数额的精准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综合适用。
首先,关于犯罪数额。公诉机关指控张X侵占总额为9.2万余元,但辩护人刘欣宇律师在详细阅卷和审查电子数据、微信账单等证据后指出,其中涉及某保安公司的侵占金额应为4.6万余元,而非指控的4.6万余元(原指控为4.69万余元),实际总侵占数额应为9.1万余元。这一数额的核减对量刑具有直接影响。
其次,关于量刑情节。张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辩护人提出,张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请求法院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张X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人刘欣宇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X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其中一笔金额有误,法院依法予以更正,认定总侵占数额为9.1万余元。
法院认定张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张X退赔某物业公司经济损失4.5万余元,退赔某保安公司经济损失4.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