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海X甲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罗X与被告海X乙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1月6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婚后于2016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海X甲,离婚后由女方罗X监护及抚养,男方海X乙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直至孩子18岁止。双方登记离婚后,《离婚协议》已生效,但海X乙未按期向海X甲支付抚养费。自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期间,海X乙共计拖欠36个月的抚养费。为维护海X甲的合法权益,罗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柴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X乙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0.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海X乙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足额、按时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及具体的支付金额和履行方式。海X甲主张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标准,追讨36个月共计10.8万元的抚养费。而海X乙在审理过程中,可能对一次性支付大额抚养费存在履行困难,双方就拖欠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分期支付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产生了分歧。柴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海X乙理应恪守诚信,按约履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海X乙向海X甲支付自2022年10月至2025年10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共计7万元。该款项分三期支付:海X乙于2026年3月10日前支付2万余元(含诉讼费800元);于2026年12月30日前支付2.6万余元;剩余2.3万余元于2027年6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支付至海X甲指定的某银行账户。若海X乙未按约定支付第一笔款项,海X甲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海X甲负担430元,海X乙负担800元。法院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