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 1681 民初****号
原告:李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松柯 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女。
原告与被告原系情侣关系,在恋爱中,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原告索要款项,原告将自己的积蓄以及从亲戚朋友处借到的钱转给被告。被告收到款项后,就以各种理由不再联系,也拒绝还钱。
娄律师通过查看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仅靠聊天记录,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证据不充分,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达到诉讼目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9801.39 元。被告返还原告款项金额的比例达到95.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