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程XX(曾用名:程XX)与被告程XX(曾用名:程XX)系亲兄弟关系,被继承人程XX与钱X甲系二人的父母,均已先后去世。被继承人程XX于生前亲笔书写遗嘱一份,明确确认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某房权证某字第XXXX号)由原告程XX一人继承。然而,该房产目前仍登记在被告程XX名下。原告程XX为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于欣律师等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原告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房屋的折价补偿款共计25万元。法院经审查,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被继承人生前所立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以及原告程XX是否据此合法取得涉案房产的继承权;其次,鉴于涉案房产目前登记在被告程XX名下,在原告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25万元的诉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最后,若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应当以何种方式、在何种期限内履行折价补偿款的给付义务,以切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程XX向原告程XX给付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的折价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该款项采取分期给付方式,被告需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12.5万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给付剩余的12.5万元。如被告程XX有任何一期逾期未给付,原告程XX有权对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依法减半收取两千五百余元,由原告程XX负担一千二百余元,由被告程XX负担一千二百余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剩余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余元由法院退还原告。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