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4月26日,屈X丙驾驶三轮汽车行驶时,与张XX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屈X丙多处骨折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屈X丙在某医院住院治疗74天,花费医疗费9.8万余元,后于2022年3月在家中去世。肇事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屈X丙之妻孟XX、继子胡XX及之父屈X丁作为原告,委托王艳翠律师提起诉讼,初始索赔62万余元,后变更为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屈X丙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据此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及天数是否合理,特别是住院期间聘请护工的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第三,被告张XX及某保险公司前期垫付的医疗费款项,在最终赔偿总额中应如何依法扣除与结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屈X丙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检验,鉴定机构无法明确其死亡原因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屈X丙在事故中伤势严重,且确系在事故发生后死亡,对其亲属造成较大精神创伤,法院依法支持了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在案证据,核定原告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4.8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XX、胡XX、屈X丁共计4.7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返还张XX垫付款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