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前身系某公司,艾X曾挂靠于某公司。史X系某租赁站业主。某年某月,某租赁站与某公司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艾X在承租方位置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纠纷。生效判决确认艾X与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由艾X与某公司连带承担。某法院判决某公司、艾X连带给付史X租金、赔偿金等款项。某公司不服上诉,某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某公司申请检察监督未获支持。后某公司账户被强制执行扣划245万余元。某公司遂起诉史X、艾X、张X,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45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艾X、张X连带给付某公司245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对史X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史X对某公司主张的案涉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审程序是否合法;二、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某公司上诉主张史X伪造印章、虚假诉讼导致其损失,要求史X等连带赔偿,并认为一审未准许印章鉴定程序违法。史X辩称租赁合同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某公司主张缺乏证据且构成重复起诉,且某公司自身管理存在过错。艾X辩称对伪造公章不知情,相关诉讼与其无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对案涉租赁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并未否定其效力,印章真伪不影响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其损失并非源于印章本身,一审未予鉴定程序并无不当。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挂靠人艾X追偿,一审未支持其要求史X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并无不当。关于重复起诉问题,某公司曾起诉后撤诉,再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重复起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