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沧州王艳翠律师代理于X劳动争议案胜诉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王艳翠律师 在线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480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王艳翠律师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了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突破口的诉讼策略。面对对方关于“调岗争议”的抗辩,王律师敏锐指出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行缴纳而免除,有效反驳了对方主张。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证据组织扎实,清晰阐述了单方降薪调岗的不合理性及被迫离职的合法性,最终成功说服法院,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经济补偿金,最大程度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被告于X于2021年3月入职原告某保安公司,被派往某供电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4200元。2023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于X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24年4月1日,某保安公司下达《调岗通知》,将于X调离原岗位。双方经多次沟通未能就新岗位及薪资待遇达成一致。2024年5月8日,于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等。某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及解除时间,并裁决某保安公司支付于X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某保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支付该经济补偿金。我作为于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保安公司应否向于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某保安公司主张,于X在仲裁时以调岗不合理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从未就社保缴纳问题提出要求,且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保,双方解除合同根本原因并非未缴社保。

我方辩称,某保安公司单方大幅降低薪资待遇的调岗不属于合理用工。且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行缴纳而免除。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于X缴纳社保,于X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因调岗问题未达成协议,但某保安公司未给于X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认可的事实。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自行缴纳而免除。于X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于X在某保安公司工作三年零两个月,按三年主张,补偿金计算基数按月工资4200元计算,某保安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8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8日解除;某保安公司支付于X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保安公司负担。我方代理意见获法院全部支持。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艳翠律师
王艳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艳翠律师
5.0分服务:2480人执业:7年
王艳翠律师
11309201****6657 执业认证
  •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路42号 王艳翠律师电话:15203275690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王艳翠律师,中共党员,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8年...
  • 152 0327 5690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