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5月16日,李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货车与张XX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XX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李XX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XX受伤后住院治疗,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情不构成伤残,但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张XX遂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李XX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电车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4.7万余元。一审法院参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未支持电车损失,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XX3.5万余元。张XX不服,以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及应支持电车损失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张XX的误工费与护理费计算标准应如何确定;二是张XX主张的电车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焦点一,张XX主张其从事狐狸养殖,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王菲律师作为某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指出,张XX提交的村委会证明及照片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从事狐狸养殖且狐狸养殖需国家行政审批,其证据缺乏真实性与关联性。同时,张XX在一审中主张其丈夫从事建筑业,二审又变更为狐狸养殖,有违禁反言原则。
针对焦点二,张XX主张一千元电车损失,但仅提交受损照片。王菲律师指出,张XX未提交维修票据,也未申请车辆修复费用评估,无法证明实际损失金额。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X要求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收入状况及所属行业,一审法院参照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损失符合客观实际。关于电车损失,因张XX未能提供维修票据且未申请评估,缺乏证据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