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8月29日,某银行石家庄XX与崔X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崔X向某银行石家庄XX借款10万元,贷款用途为其他,贷款期限为5年。合同执行贷款年利率为7.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明确约定,若崔X未按时足额偿还任意一期贷款本息,某银行石家庄XX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计收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崔X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合同签订后,某银行石家庄XX依约发放了10万元贷款。然而,崔X自2021年8月28日开始逾期,经多次催要仍未按约还款。截至2023年2月9日,崔X尚欠借款本金2.3万余元,利息3000余元,罚息500余元。某银行石家庄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王菲律师等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崔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崔X的逾期还款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某银行石家庄XX主张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王菲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指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崔X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某银行石家庄XX有权按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针对崔X缺席庭审的情况,王菲律师向法庭完整提交了系统身份核查、借款合同、贷款台账、催收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形式要件齐全,内容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崔X未依约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对王菲律师提交的证据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崔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某银行石家庄XX借款本金2.3万余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2月9日的利息为3600余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余元由崔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