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7年8月,余X向满某购买位于某县某村的房屋一套,支付6万余元购房款。2008年8月,余X与江X、宋X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该房屋以7.7万余元转让给江X、宋X,余X在合同上签字捺印并出具收条。2012年4月,某居委会在合同尾部加盖公章予以见证。后案涉房屋面临拆迁,余X主张《房屋转让合同》系伪造,曾提起诉讼后撤诉。2026年,余X再次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江X、宋X共同委托刘俊宏律师代理本案。刘律师代理二被告答辩称合同合法有效,并提出反诉,要求余X支付因两次恶意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共计五千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2008年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无效;二是余X是否应向江X、宋X支付律师费及具体金额的认定。针对焦点一,余X主张合同上的签名及捺印非其本人所为,申请笔迹鉴定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针对焦点二,江X、宋X主张余X反复起诉、消极对待鉴定程序,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导致其产生律师费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X主张合同签名及捺印系伪造,但在法院准许并指定期限后,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视为放弃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余X就案涉争议再次起诉又消极对待鉴定程序,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边界,构成滥用诉讼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支持江X、宋X关于本次诉讼产生的二千元律师费的请求,对第一次诉讼的律师费因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余X的全部本诉请求;余X支付江X、宋X律师费二千元;驳回江X、宋X的其他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