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矿业公司、某商贸公司及高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5月,原告与某矿业公司达成矿区树木买卖协议,约定总价187万余元,原告需垫资90万余元为项目部购买设备。原告组织人员设备进场准备后,因某矿业公司原因迟迟未能进场施工。2025年12月,高X代表某矿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处理意见,约定退回保证金165万元,并约定若矿山于2026年1月8日前不开工,相关挖机费用由某矿业公司负责。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三被告连带退还保证金165万元并赔偿挖机租金、窝工等损失179万余元。高X委托刘俊宏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1. 本案责任主体如何认定,高X签字行为效力及于何主体,高X及某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或债务加入责任;2. 原告主张的179万余元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哪些属于必要合理损失;3. 原告主张的挖机费用等损失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X有权代表某矿业公司对外签订协议,其签字行为后果由某矿业公司承担。但处理意见未明确债务加入意思表示,某商贸公司盖章行为属证明行为,且无证据证明高X系实际控制人且财产混同,故高X与某商贸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损失,法院剔除宿舍租赁、保险等非必要费用,认定直接停工损失7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矿业公司退还保证金165万元及利息,赔偿违约损失78万余元;驳回原告对高X、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高X成功免除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