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5月,李XX在叶XX、叶XX于某省某市某县开设并经营的沙滩摩托车场内游玩时,在使用场地内设置的升降板过程中不慎受伤。经某医院诊断,李XX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后经某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并确定了营养期与护理期。李XX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叶XX、叶XX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叶XX、叶XX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李XX二十七万余元。叶XX、叶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叶XX并非共同经营者、李XX受伤事实不清、鉴定意见不合法且损失认定有误,请求改判不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叶XX是否为案涉沙滩摩托车场地的共同经营者;二是李XX在游玩过程中受伤的事实是否成立及各项损失认定是否正确;三是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合理。
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主张,李泽宇律师代理李XX进行了全面且有力的答辩。首先,李律师指出一审提交的收款记录、医疗费垫付发票、报警记录及证人董某甲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叶XX实际参与场地管理与收款,系共同经营者。其次,李律师强调李XX受伤后随即报警并就医,结合证人证言,受伤事实清楚;且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法定资质,程序合法,损失认定于法有据。最后,李律师主张上诉人未提供安全护具及风险提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叶XX与叶XX系父子关系,叶XX负责收款并管理,一审认定二人共同经营合情合理。李XX受伤事实有报警记录、就医凭证及证人证言印证,上诉人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鉴定意见系双方协商选定,程序合法,一审据此认定损失正确。上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审酌定其承担60%责任合理合法。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