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张X甲、黄XX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张X甲、黄XX与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均为某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某丁给被害人某戊起外号,张X甲、黄XX给某戊拍照片制作成表情包。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张X等人多次无故殴打某戊。2024年10月17日12时许,某丁明知张X要殴打某戊,强行将某戊带至某学校425宿舍。张X对某戊实施殴打,张X甲、黄XX等人在一旁起哄助威,导致某戊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4年11月,张X、张X甲、黄XX先后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针对量刑,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X、张X甲、黄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需结合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审查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并据此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X甲、黄XX明知张X随意殴打他人,仍强行将受害人带到案发地点并在一旁起哄助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均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张X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黄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