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沧州王艳翠律师代理黄XX寻衅滋事案获轻判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王艳翠律师 在线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494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王艳翠律师在本案中担任黄某乙的辩护人。面对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严峻局面,王律师迅速介入,通过细致阅卷和会见,精准把握案件焦点。她积极指导家属与被害人沟通,成功促成赔偿并取得谅解,为当事人争取到关键的酌定从轻情节。庭审中,王律师紧扣未成年人犯罪、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发表专业辩护意见,有效说服法庭采纳。最终黄某乙获轻判,充分体现了王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专业素养与辩护策略,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张X甲、黄XX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张X甲、黄XX与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庚均为某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某丁给被害人某戊起外号,张X甲、黄XX给某戊拍照片制作成表情包。2024年9月至10月期间,张X等人多次无故殴打某戊。2024年10月17日12时许,某丁明知张X要殴打某戊,强行将某戊带至某学校425宿舍。张X对某戊实施殴打,张X甲、黄XX等人在一旁起哄助威,导致某戊右侧鼻骨骨折。经鉴定,某戊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4年11月,张X、张X甲、黄XX先后被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针对量刑,辩护人提出,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张X、张X甲、黄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各被告人家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需结合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审查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成立,并据此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X甲、黄XX明知张X随意殴打他人,仍强行将受害人带到案发地点并在一旁起哄助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三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且均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张X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黄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王艳翠律师
王艳翠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王艳翠律师
5.0分服务:2494人执业:7年
王艳翠律师
11309201****6657 执业认证
  •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沧州市运河区求是北大道高新大厦21层 王艳翠律师电话:15203275690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王艳翠律师,中共党员,河北经贸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8年...
  • 152 0327 5690
保存到相册